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a)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不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
——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方便使用;
由专名和通名组成;
——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地名以及同音字作地名;
——用字规范,简洁易读,不使用生僻字,同类地名不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与其他地名相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字;
——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统一;
——地名的定性词语应当与事实相符,以楼、厦、苑、广场、花园、公寓、别墅、中心、山庄等形象名称作通名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范标准。
b)地名不得重名:
——本市的区、县、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名称;
——外环线以内的地名;
——外环线以外同一区、县内的村庄、道路地名;
——同一乡镇内的地名。
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因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域名称的;
——因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
——因居民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需要变更地名的;
——因路名变更,需要变更楼、院门号的。
d)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e)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f)已取得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