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第一条一、严格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凡上报交通部审查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及相关规定要求。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正)(2004年)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