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办理时限
3(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
四、办理机构
阳江市工商局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2017年)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2017年)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2017年)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2017年)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