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转入地参保单位接收函。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受理地点:咸阳市玉泉路8号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3楼业务科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