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生计划外生育的流动人口应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般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进行。“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也不能因为一地已经作出的罚款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较低未达到本地的标准而追收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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