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下列人员应立案追究:
(1)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2)积极参加的;
(3)其他参加的。
可能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犯罪,实践中往往是多人或众人所为,例如某种组织或集团所为,单个人是不可能进行这两种犯罪活动;个人如果具有这种行为的,应依刑法的其他有关条文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