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办理机构
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
五、办理材料
盖建设单位公章。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器材配置情况、场所平面布置图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