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预谋情况、参与人、生产方式、经过、后果,是否明知自己销售的是伪劣产品;
3、生产者在何时、何地、何人如何加工制作的伪劣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的来源、数量,生产伪劣产品的生产次数和每次生产的数量等;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特征、资金来源和账目情况;
5、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渠道向何人销售伪劣产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
6、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假是冒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盗用了专利,是否系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贩假、制假的所得是如何分配的;
7、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渠道、向何人购买了伪劣产品,购买的数量和价格;
3、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宣传情况以及伪劣产品的外观特征;
4、购买时是否知道是伪劣产品,使用中是否有质量问题,身体健康是否受到了损害和财产损失。
(三)证人证言
1、询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所聘请和雇佣的人;
2、询问被害人的亲友或者其它知情人;
3、询问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外观包装、销售价格等
4、购买人因使用伪劣产品而受到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物证、书证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现场、生产设备、生产工具的清单和照片
2、掺杂、掺假的原料主、材料,假产品、次产品、不合格产品的实物、清单和照片;
3、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实物、照片;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发票、帐簿、记帐凭证、汇票、存折等;
5、生产许可证、产销合同、入出进账单、伪劣产品的宣传单、说明书及广告等;
6、病历、医疗费收据等;
7、有关部门出具的封存伪劣产品的处罚决定或证明材料,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会议记录等。
(四)鉴定结论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结论;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价格鉴定、会计鉴定、审计鉴定等;
3、法医鉴定、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
1、生产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2、作案工具等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七)辨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场所等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假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