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包括交通、就餐等费用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员”的作用
陪审员在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法官的不足,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与审判人员取长补短,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民情民意,贴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以增强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更好的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多数都来自于基层,与法官相比,更了解民情民意,熟悉舆情社论。还有一部分陪审员平时就参与一些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可以说是这方面的行家里手。由人民陪审员配合和参与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可以更大限度地将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最大程度的实现案结事了。如刘某诉林某离婚一案,在庭前调解时,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已经达成协议,但就孩子的抚养权争执不下。开庭时,我们邀请了担任社区书记的李-秀同志共同参与案件审理,李-秀同志运用自己从事社区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抓住当事人心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双方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此案顺利调解结案。
三是充分发挥“信息员”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亲自参加案件的审判活动,能够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可以以案说法,向更多的人讲解和宣传法律,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律、了解法院的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廉洁社会形象的树立。另外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熟悉群众的生活,了解群众的呼声,可以更为真实和及时的向法院反映群众诉求和法律需求,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的沟通协调作用。如我院在凤翔镇政府工作的人民陪审员李*军同志根据自己工作辖区群众的提议,建议法院适当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以丰富群众的法律知识。我院接受建议,组织开展了“送法进万家”系列普法宣传活动4次,受到群众好评。
四是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
陪审员由人大任命产生,同时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这是人大对法院工作行使监督权的有力措施,也是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在审判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实实在在地参与具体的案件审理,法官的所有执法行为和法院的整个裁判过程都处在陪审员的视线范围内,直接接受陪审员的监督。对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守法意识,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五是充分发挥的“技术员”的作用
法官对于法律知识虽然驾轻就熟,但在审理一些人身损害案件、假种子和假化肥引起的坑农害农案件、医疗事故案件时,对于案件所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就难免不太熟悉,此时,邀请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不但有利于发挥陪审员的技术特长,而且还有利于弥补法官审理案件中专业技术知识的缺失,使其专业技术知识与法官的法律知识互为补充,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如我院一名来自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陪审员就多次参与我院一些涉农案件的处理,并均取得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