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5、办结。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必须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条件并可提供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明;
3、必须保证提供申请资料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4、配合核查组开展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检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