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前提:
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
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可在收养人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入户。
三、办理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收养证(捡拾地或收养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收养人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合同已在网上进行签约备案的)(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四、办理地点:
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4元/张)
联系方式:028-86407755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六、温馨提示:
户籍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凡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各区(市)县公安局方可受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