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实施编码:113401000029904749300071700900001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深度:三级(原件核验)
网上办理形式: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到现场次数:1次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1、申请家庭成员为市区户口,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30378元/年(2532元/月);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来源:合肥政务网(hf.ah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