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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