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二)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有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