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家庄区城镇居民低保申请条件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一)户籍认定条件。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城市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
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申请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二)家庭财产的类别和条件。各地应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城市低保对象的重要依据。对于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多套房产、机动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各地应根据财产类型规定不同的条件,并依据这些条件来认定低保对象。
(三)家庭收入的类别和计算方法。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人均月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条件。
(四)家庭收入的减免类型和金额。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可以减免的类型如独生子女费、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等,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明确规定。
对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以及失地农民等家庭申请低保的,应及时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城市低保救助范围;
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办理材料
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及户籍索引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3.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需提供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企业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4.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5.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
7.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学生要提供在校证明
8.独生女家庭(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儿)、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10.《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11.其他相关材料
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户籍证明;
3.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4.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
5.《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6.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需提供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企业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7.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8.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9.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
10.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学生要提供在校证明
11.独生女家庭(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儿)、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