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初步方案(单位住房现状、单位性质、拟建房地址、拟建房的土地性质及用途,拟建房的土地面积、
拟建房的总面积和总套数、拟建套型及单套户型面积、预计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拟开工时间)土地使用证、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初审意见后,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核准后出具《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核准意见。
二、建设单位持《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核准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持以下材料到市住房保障管理局保障处办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证明,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1)单位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立项计划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建筑项目施工图建筑面积审核表复印件;
(6)已经规划局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原件及复印件(需有规划局审查章和施工图审查章)
(主要提供设计说明页和各类户型平面图复印件)。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审查确认意见,并据此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确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