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符合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的要求; 2.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4.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2017年)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先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提交经审查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提交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