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居民或有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申请,除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中山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市畜牧局)
2 (工作日)
东区博受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A01窗口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六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向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申领驾驶证。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47号)(2011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拖拉机驾驶证
第六条 拖拉机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拖拉机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七条 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 14.7 千瓦以上 ) 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 G ”;
(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 14.7 千瓦 ) 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 H ”;
(三)手扶式拖拉机 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 K ”。
第八条 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
第九条 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分为 6 年、 10 年和长期。
拖拉机驾驶人初次获得拖拉机驾驶证后的 12 个月为实习期。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 18 周岁以上, 60 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 150 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 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 3 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 5 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 2 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 3 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除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 30 日内安排考试。
第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
(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其中科目三的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可根据机型实际选考一项。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 考试 试 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 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 3 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 2 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在取得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 20 日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 10 日后预约。
在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一条 增考项目
(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手扶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四;
(二)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科目四;
(三)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增考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第二十二条 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 5 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获准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各考试科目结果应当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 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