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新修刑诉规则增设巡回检察“回头看”相关规定,防止违法行为反弹。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增加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回头看”等规定。《规则》新增“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将这一内容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一章中独立出来,设专章加以规定,并增加了派驻与巡回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及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回头看”等规定。
以往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督方式,是以派驻检察为主。派驻检察具有贴近性、便捷性、经常性等特点,方便在押服刑人员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发现监督线索,但也存在派驻检察人员容易与监督对象形成熟人关系,“因熟生懒”“因熟生腐”,从而出现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后来,在全国部分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规则》规定了“回头看”,明确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巡回检察督导落实整改要求,防止违法行为反弹,推动问题真正彻底解决,用“督到底”的精神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一,监狱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观"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监狱减刑的程序
1、在监狱罪犯提请的减刑、假释,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到狱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2、狱政管理部门审查之后,出示审查意见,并提交到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