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
第四十八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的关系。
②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
③汇票持票人对于汇票收票人发给复本的请求权的关系。
④汇票复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复本接受人返还复本的关系。
⑤汇票的誊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
⑥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交出票据的权利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