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坏账损失税务局申报材料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复印件和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复印件,包括购销合同(协议)或说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
7、企业已对该债权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催收磋商记录、诉讼记录等;
8、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9、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0、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据证明;
11、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因此,确认坏账损失,要报送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据材料,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