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联营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中途退出联营造成损失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体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五、关于在联营期间退出联营的处理问题
(一)组成法人型联营体或者合伙型联营体的一方或者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的,如果联营体并不因此解散,应当清退退出方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还确有困难的,折价偿还。退出方对于退出前联营所得的盈利和发生的债务,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享和分担。合伙型联营体的退出方还应对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联营体因联营一方或者数方中途退出联营而无法继续存在的,可以解除联营合同,并对联营的财产和债务作出处理。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但如联营其他方对此也有过错的,则应按联营各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联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1)联营各方当事人均有生产经营的执行权。联营体为了正常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联营各方协商一致,可委托一方当事人为代表人,负责管理联营中的各项事务,联营各方均有被授予代表人资格的权利;
2)联营各方当事人均有参加协商和表决权。在联营期限内,有关联营的方针及生产经营中的各项重要事务均需由联营各方共同决定。在决定的形式上可以采取协商或表决等方法,联营各方当事人均有参加协商或表决的权利;
3)联营各方当事人均有利益分配权。
二、联营各方当事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期限、数量、投入资金或物资。联营各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按量保证资金或物资到位,从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共同经营管理。联营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职责承担生产、经营管理任务,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联营各方通报生产经营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共担风险。联营各方当事人对于联营体所负的债务,有义务承担,对于经营所受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承担;
4)维护联营各方的利益。联营的财产,属联营各方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损坏或处理,应建立必要的责任制,以保证联营体制财产不受损失,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