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
第三十二条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以下户外广告的审批:
(一)负责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和设置审批;
(二)负责立柱广告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审批;
(三)负责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审批。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部门户外广告审批业务的监督,制定具体的监督办法。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