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条第十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