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受理和初审,街道办事处30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
3、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10日内对申请人住房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10日内对申请人收入进行审核
4、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保障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5、备案,市住房保障机构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通知区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20元(含1020元)之下;
4.家庭人均资产在61200元(含61200元)之下;
5.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十堰城区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与审核规定》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或家庭拥有小轿车,且将其作为代步工具的;
(二)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法人或股东,且达到本年度纳税起征点的;
(三)申请人在城区拥有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人或家庭在十堰城区无住房,但拥有经营性房屋或车库的;
(五)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确定法定监护人以前,暂时不得申请。
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或家庭不受本条第(一)款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