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运营车辆、场站设施、运营资金;(三)有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四)有本行业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调度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二、办理时限
20(自然日)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机构
乐昌市交通运输局
五、办理地点
乐昌市昌山中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六、办理材料
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模、范围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