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由取得许可单位制造;
3、使用者有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相适应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持证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
4、使用者建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