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火车外扔石块造成旅客受伤的,,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列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硬物击打车内旅客致使旅客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中,投掷石块的第三人是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当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情形的特殊性就在于,列车行驶速度很快,而且不可能随时停车,向列车内投掷石块等硬物的第三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很难找到。为了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使旅客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时旅客可以请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之后,如果能够找到投掷石块的第三人,可以向其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