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有负责人的签名。
加盖公司公章。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无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盖公司公章。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