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判刑的天数是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并依照相关的刑法法规量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一般从公安机关羁押日期开始计算。判刑前的拘留期间的时间,也应当折抵刑期。
其次,关于关押几天的问题,这是以犯罪事实为基准来量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