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
分局治安支队管理审查,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告知补正
治安支队予以受理,录入信息。
保安员户籍地派出所进行政审是否合格。
分局治安支队组织政审合格人员考试
2、市公安局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审批,治安支队对审批合格人员制作保安员证,送达保安员证。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