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表》;
(二)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证明、房产所有证明或有效的土地、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符合规定要求的公交站场设置包括安全消防和管理设施及安全服务设施的证明材料及企业风险资金设置证明材料;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包括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八)企业必需的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6年第64号)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