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是会产生费用的,主要的费用是申请费,一般依据执行标的数额按比例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1、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且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的原则。
2、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通俗讲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而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这一约定依法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
3、夫妻财产约定制必须有夫妻财产协议的存在。夫妻财产协议是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协议,与一般财产协议不同,一是具有身份属性,二是内容具有复合性。夫妻财产协议既非单纯的身份协议,又非纯粹的财产协议,其性质是一种兼具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协议。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就财产所属、分割达成的协议,从本质上说,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前述案例中夫与妻签订的财产协议,虽受到夫妻身份关系的约束,但其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契约,是婚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