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住人口登记办证对象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均须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应申领《暂住证(探亲、访友、旅游、就医的除外)。
二、申领暂住证的手续
(一)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交纳二张近期一寸免冠相片。
(三)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四)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单位内部或工地的,可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后,统一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出租屋的,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六)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七)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原办理地点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