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加盖单位公章。
A4纸,盖有开据证明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签名
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签名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盖有开据证明单位公章。
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加盖单位公章如属租赁使用的,需提交租赁合同(协议)及业主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加盖单位公章,(如属租赁使用的,需提交合同及业主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A4纸张标准),签名,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原件备查,A4纸,加盖单位公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