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个工作日。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第十三条强化失业保险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http://www.zjhz.lss.gov.cn/html/zcfg/zcfgk/sybx/77774.html。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http://www.zjhz.lss.gov.cn/html/zcfg/zcfgk/sybx/77775.html。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第九条支持去产能企业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