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7、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8、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9、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二、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