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修订)(2017年)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粤民发〔2014〕164号)(2017年)
第九条 市、县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国内组织或个人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权限,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粤民发〔2014〕164号)(2017年)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