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龙门县龙城街道办西林路41号
四、办理机构
龙门县国土资源局
五、办理材料
由申请人填写,写明申请理由。
由窗口服务人员提供,按要求填写
合法有效的。
真实、合法有效的。
地形图四至范围需标明宗地界址点及其坐标。
地形图四至范围需标明宗地界址点及其坐标。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本人签名及签上申请日期)(复印件);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提供原件核对。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本人签名及签上申请日期)(复印件);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中介超市摇珠确定,已备案的。
由县国土资源局出具
内容填写清晰、准确,申请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