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费
一、准生证和生育服务证是同一个证件吗?办了有何用?经改革,从前的准生证已更名为《生育服务证。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据《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原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休假之前,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前,或者减轻劳动量之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三、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