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享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包括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1、依法取得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从事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其实缴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从事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其实缴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申请国际客运、国际货运,国内货运销售代理资质。其投资方中方出资数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应高于50%,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企业不得独资设立销售代理企业或从事销售代理经营活动;
4、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内地设立的企业从事销售代理经营活动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定义的香港、澳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合资、合营及独资形式申请销售代理资质,需提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投资销售代理业的企业或者单位,不得从事销售代理活动;
6、未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资质认可证书,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销售代理活动;销售代理企业选择互联网进行销售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按下列事项向中国航协备案:
(1)互联网网站名称和域名;
(2)网站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
(3)服务器或代理服务器的详细信息及其他书面资料。
通过互联网开展销售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7、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9、有电信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营业设施;
10、其他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