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提供虚假年度报告,按国家规定将专利代理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重点的关注。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专利代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专利代理师的姓名,从业人数信息;
(三) 合伙人、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四) 设立分支机构的信息;
(五) 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信息网络平台名称、网址等信息;
(六) 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许可、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诉讼、质押融资等业务信息;
(七) 专利代理机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
(八)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其从业人员获得境外专利代理从业资质的信息;
(九) 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信息。
律师事务所可仅提交其从事专利事务相关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 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
(二) 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
(三) 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 不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
(六) 专利代理机构公示信息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
(七)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专利代理机构属经营服务性单位,根据国务院《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现将专利代理收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专利代理在我国是个新兴事业,由于各地消费水平不同,代理水平、代理项目的工作量差异也很大。因此,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各专利管理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制订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执行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有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应设立资助专利基金,对申请专利在经济上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免收或少收代理费,在该专利技术取得经济效益时,从其收入中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