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起付线(含)以下
起付线以上-3000元(含)
3000元以上
年度累计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即100元为起付线)
社区医院就医个人承担40%,基金承担60%;
三级医院就医个人承担70%,基金承担30%;
其他医院就医个人承担55%,基金承担45%
个人承担
参保人员可凭医保定点医院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的门诊处方(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按出具处方的定点医院类别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处方外配发生的医疗费列入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