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江门市堤西路8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服务中心B区64、65号窗口
二、办理材料
填写清晰完整,盖章
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拟设立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地理坐标和四界范围;2、拟设立森林公园的景观资源特色和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概况;3、是否知悉市、县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4、是否知悉市、县级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能否严格遵守规定;5、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通讯地址。
1、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或土地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依法所有或使用的林(土)地因故未能发证,应提供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上级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2、申请人与其他权利人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相应的权属证明复印件。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范围内包含他人所有、使用的林(土)地、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的,申请人应当与有关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1)林(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以及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的名称、位置、范围或面积;2)权利人是否同意纳入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以及是否自愿遵守市、县级森林公园管理规定;3)权利人是否同意服从申请人统一的经营管理(或规划管理);4)申请人向权利人提供的经济补偿方式;5)协议期限(建议期限为30—50年,应不超过权利人的权属期限);6)林(土)地、景观(物)、历史遗迹、现代工程属集体所有的,须由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3、所在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所属的上级部门)出具的权利确认证明原件。确认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范围内各类森林风景资源统一的规划管理(或经营管理)权利。
由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和园林局提交,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1、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区域位置、规划面积、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景观资源特色和重要森林风景资源概况;2、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近年来的保护、建设、管理概况;3、是否对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进行了书面及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4、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是否符合审批条件,以及是否同意设立该市、县级森林公园。
用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复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参照《拟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附后)》的要求编写,A4纸双面印制,简装,单独装订,同时报送1份电子文档,不得随意增删项目。
1、纸质。编印成画册,规格不超过25cm×30cm。封面注明森林公园名称,首页附森林公园简介。照片分别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画面清晰、美观。照片内容应包括:公园内不同植被类型的代表性景观、重要的野生植物或古树名木、主要的野生动物、重要的地文和水文景观、公园四季的自然景观、重要的人文景观、旅游活动现状、基础设施现状以及可借景观等。2、电子版。文件为JPG格式,单张照片不小于1M,原始文件不小于500万像素。
应载明管理机构名称、职责、管理制度、管理和技术人员配置情况(管理和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人员)、相关政策文件等内容,可汇编成册。
如申请人或单位法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