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四、办理材料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应包含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
原件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