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5楼520室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5楼520室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材料
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需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人公章。如提供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的,需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如提供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的,需提供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如提供委托种子生产合同的,需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如提供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