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中国公民离开、返回我国国境活动所实施的调节、控制、指导和管辖。公安机关对中国公安出入境活动实施管理,是国家涉外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涉外警务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行为。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出入境活动实施管理,其目的是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扩大国际交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受理程序
(一)林芝昌都地区公民因私出境,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二)林芝地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公民因私出境申请时,坚持面见申请人制度。
(三)申请出国(境)证照须提交以下相关手续:
1、出境探亲访友的,须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信件、电报或者传真件;
2、出国旅游的,须提交具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正式发票;
3、出国留学的,须提交接收学校的入学通知书或者内地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须提交自治区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4、出国定居的,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者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者由拟定居地的亲友出具同意前往定居的证明。其中后者须提交亲友所在国定居的证明;
5、出国就业的,须提交前往国的聘请、聘用单位或者雇主的雇佣、聘用证明;
6、出国从事商务(如商务考察、洽谈业务)等活动的,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及本部门的专题申请;
7、出国从事文化交流的,须提交自治区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四)国家工作人员、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以及未满14周岁的儿童出国(境)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1、国家工作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是否同意出国意见的证明;
2、企事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的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境)的,由相应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由所在院校出具意见;
4、未满14周岁的儿童,须提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及单位和派出所意见。
二、审批程序
除以下情况外,昌都地区公民因私申请出国(境)的,包括出国(境)证件的延期、换发和补发,由昌都地区公安处出入境管理科审核,主管处长审批:
(一)属于特殊情况赴港、澳定居的人员,由自治区公安厅厅长、副厅长审批。
(二)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党政机关管理的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干部申请出国(境)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出具审核意见(属于中直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公务人员,由其所在机关党政一把手签署意见,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于区直系统的,由厅出入境管理局局长审批;属于地(市)的,由地、市公安处(局)长审批。
(三)属于下列情形赴港澳定居的,由厅出入境管理局局长审批:
1、夫妻团聚的;
2、身居港、澳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前往照料的;
3、须投靠身居港、澳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已定居港、澳的直系亲属其产业无人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前往港、澳定居的。
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
(一)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对象;
(二)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权纠纷、合同执行纠纷、债务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由于不履行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由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对象;
(三)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也包括被判处管制和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缓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前,仍属于不准出境的对象;
(四)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人员;
(五)掌握党政军重要机密和尖端机密的,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团级以上单位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四、对非常住户口人员申领护照的规定
(一)在“三资”企业或者境外商社常驻机构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区外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由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二)异地户口的暂住人员申请出国旅游、探亲访友、就业、留学的,一律依法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领护照。
五、证件签发
(一)按照公安部“关于建立三级管理模式”的有关规定,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集中制作、签发区内公民因私护照。
(二)护照的延期、换发、补发以及护照的吊销和宣布作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备注:因外国人签证有较大改动,现已取消4种签证种类,但公安部关于新的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还未下发,因此昌都地区公安出入境管理科暂不能制定《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办证指南。待新的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下发后,再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