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法》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 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1.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1)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市医保局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市医保局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应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送市医保局。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帐户余额划转手续。
(4)市医保局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根据《参保凭证》和《信息表》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流程为:
(1)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原参保地医保局服务大厅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参保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出示《参保凭证》第三联。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应按规定尽快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同时与原医保局(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3)原医保局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应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寄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4)就业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凭证》和《信息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参保凭证》和《信息表》列具的信息更新参保人员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