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担保人如果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清偿债务,如果是第三人的,不能要求反担保人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中心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根据反担保合同行使相应权利。
2、担保中心行使抵押权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担保中心代债务人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三)债务人迟延偿付代偿款的违约金;(四)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4、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并依照本暂行办法等三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部分,担保中心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确有居住困难且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担保中心可以予以协助解决。
6、以其他方式进行反担保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和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