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9倍以下(2013年按16775元/人核定);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五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十平方米;
(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
年满三十周岁的单身居民,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内,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独立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
被拆迁的房屋,五年内其建筑面积按拆迁面积或补偿款除以当时所在拆迁范围内的补偿标准计算;五年后可不计算该处房屋面积。
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知写,签名按手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道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版姻证明
5、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